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31 日)
第17條
國庫支票得於按規定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後,依背書而轉讓。

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 ○○○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受任人持 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提示金融機構核 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付款國庫經辦行得予照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