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31 日)
第16條
國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國庫經辦行驗對支票 樣張及印鑑相符,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直接撥存入戶,其 受款人記載為存入○○銀行○○帳號○○戶者,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