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31 日)
第15條
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之,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

國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時,本署應依據支用機關填具之國庫支票註銷申請 書辦理註銷手續並登記於註銷國庫支票登記簿後,將該支票打洞作廢,且 通知國庫總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