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9 日)
第8條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如退還 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 入」列帳。

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 ;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 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但各機關以暫付 款科目撥付之款項 (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款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暫 付數) ,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 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