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9 日)
第7條
支用機關依國庫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 支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