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9 日)
第6條
代庫機構將各機關繳回之支出收回款項列收國庫存款戶後,應將有關資料 送由國庫總庫彙轉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國庫署收到前項資料後,應為增加原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 度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