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9 日)
第5條
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項,依據法令 或事實上支用減少,須收回全部或一部者,應簽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 回之款項,送國庫列收國庫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