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9 日)
第4條
收入機關依國庫法第五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於繳解國庫存款 戶前,發現有應予退還者,得在其所收款項內自行退還,並列入會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