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6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規定得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 其保管期限至多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 關敘明事實,洽商財政部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