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40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管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票據、證券 及財產之契據之保管,應由各地國庫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 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將結存情形按 期編製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