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36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各支用機關之支出,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 計機關及審計部,係指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支出機關,依會計法及 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產生之各項支出之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 一全份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