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35條
地區支付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時 ,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經辦其轄區內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於辦理 支付作業完竣後,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通知支用機關。

二、每屆月終,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應將其所經辦轄區內各機關當月份之 支付或轉帳款項,依機關別及支付科目別,編具庫款支付對帳單,分 送填發該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如發生差額時,應由 各支用機關核對調節,加附差額解釋表,一併予以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