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31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之地區支付機構,財政部應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分 佈情形,劃定支付區,分區設置之。支付區之劃分及支付機構之設置,應 經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