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27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係指本 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收入機關,依會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 所產生之各項收入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