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26條
國庫代理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按期與收入 機關或其指定之對帳機關對帳。如有不符情事,有關機關應即分別追查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