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 年 03 月 02 日)
第22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得免掣發:

一、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二、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 審核者。

前項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 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