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9條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用存款方式處理 之。其與國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特定之限制外,以契約定之;其 契約應經行政院之核准。

普通基金存款,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特種基金之依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遺囑所定,或 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以外,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之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 之款項,以基金專戶存入當地國庫代理機關。其收支管理辦法,依設置該 項基金時之規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普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