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8條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 、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辦理之 。

二、在國外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 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