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2條
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其未明定用途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 ,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支付機構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之 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