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1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已發生而尚未支付之 應付款,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出各款之未支付餘額,依照前項之規定,應停止支付者 ,在年度結束時,應即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