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13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設置地區支付機構集中辦理。但得視情 形,分期、分區實施之。

前項地區支付機構之組織通則,以法律定之。其管轄地區由行政院以命令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