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11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 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 入機關經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