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 98 年 05 月 06 日)
第8條
各級政府之公庫款項,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在代理銀行設置公庫存款戶, 集中管理。但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管。

前項機關專戶之管理規定,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