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 98 年 05 月 06 日)
第16條
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應簽具付款憑單,交各該管集中支付機關(單位) ,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 支出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或機關帳戶: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支出,由各該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者 。

二、各機關員工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由各該機關代領轉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