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 98 年 05 月 06 日)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 費。

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五、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

前項第一款之最高金額、第二款之規定里程及其他各款之限制條件,由各 該公庫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定之,並通知該管主計、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 庫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