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8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 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之細目,由存保公司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