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12條
存保公司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 免職處分人員,於存保公司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 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先向存保公司申請複核;存保公司應於收受申請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考人如仍有不服,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 起三十日內,檢同證件,向本會申請再複核,本會如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 足時,應通知存保公司撤銷原處分或另為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時, 應予駁回。

前項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 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存保公司核 定之日起執行。

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