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 105 年 12 月 2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之人員進用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存保公司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總經理外 ,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

存保公司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 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第4條
存保公司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 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 )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第5條
存保公司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存保公司甄試方式如下:

一、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 機構辦理。

二、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 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 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存保公司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其錄取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存保公司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 取名額。

二、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 階段考試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之。

三、存保公司得視甄試類別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 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存保公司辦理新進人員甄試作業應依前二項規定訂定甄試計畫,報本會備 查。

第6條
存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及應業務所需其他重 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存保公司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 陳報本會核定後依規定程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第7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 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 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 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 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存保公司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 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第9條
存保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該公 司進用。對於存保公司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 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10條
存保公司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 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五條應公開甄試 進用之限制。

前項人員,存保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 職時應隨同離職。

存保公司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 職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會備查。

第11條
存保公司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存保公司考量單位 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 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會備查。

第12條
存保公司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會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 適當懲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