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各機構甄試方式如下:
一、各機構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
間專業機構辦理。
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
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
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各機構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其
錄取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機構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取
名額。
二、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
階段考試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之。
三、各機構得視甄試類科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
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各機構辦理新進人員甄試作業,應依前二項規定訂定甄試計畫或另訂定甄
試作業規定,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