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3條
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職務除菸酒公司董事長 及總經理外,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職務應依機構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 程度,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並應訂定編 制表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人員身分屬性如下:

一、菸酒公司人員: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 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 分,其餘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二、本部印刷廠人員:職務列等第三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人員為公務員兼具 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