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 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 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各機構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 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