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7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 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 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