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6條
各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理)監事、副總經理及應業務 所需其他重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 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