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10條
各機構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 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五條應公開甄試進 用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 理事主席)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 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