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3 日)
第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 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