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 106 年 08 月 14 日)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二、嘉義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屏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臺東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澎湖辦事處,分二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