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7條
管理處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

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處理、租金收取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 核。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處理、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放領、作價投資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動產贈與、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國有不動產交換案件 之處理。

八、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及其他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九、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