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公用財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不動產撥用、廢止撥用、借用之處理。

二、國有不動產以外財產移撥之處理。

三、國有辦公廳舍之調配。

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問題之處理。

五、組織調整國有財產移交之處理。

六、國有公用財產用途變更之處理。

七、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八、中央機關宿舍之督導及相關興建計畫之協助審議。

九、國有不動產撥用、借用及宿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公用財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