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

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

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

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十、法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