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1條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細則。

第2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四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三課辦事。

三、稽查組,分二課五股一艇辦事。

四、機動儀檢組,分二課九股辦事。

五、保稅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股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股辦事。

第5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先放後稅、分期繳納 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及貨樣之管理。

七、進口報單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進口通關、進出口貨物查驗及稽核事項。

第6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出口貨物退關 、註銷及轉船、復運出口案件之處理。

二、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四、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 櫃(物)、車輛之抽核監視。

五、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 之研議、闡釋。

六、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

七、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 之處理。

八、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九、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十、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

第7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

二、各類准單(含轉運、轉口)之列印及核發,轉送機動儀檢組抽核作業 。

三、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四、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五、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七、押運業務。

八、緝私艇之管理及維護。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8條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

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輻射證照人員、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八、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儀檢事項。

第9條
保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等保稅區之設立登記、變 更及管理。

二、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等監管保稅區之查核及管理。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查核及管理。

四、保稅區貨物之進出口通關。

五、保稅貨物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

六、進儲保稅區逾期不報關及逾期不退運貨物之處理。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進口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之辦理。

十、其他有關保稅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