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6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出口貨物退關 、註銷及轉船、復運出口案件之處理。

二、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四、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 櫃(物)、車輛之抽核監視。

五、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 之研議、闡釋。

六、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

七、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 之處理。

八、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九、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十、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