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 106 年 08 月 25 日)
第1條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細則。

第2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十二股二艇辦事。

四、倉棧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五課四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三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五堵分關,分五課二十股辦事。

十三、六堵分關,分四課十三股辦事。

十四、桃園分關,分六課二十股辦事。

十五、花蓮分關,分三課五股二艇辦事。

第5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 、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管理。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八、運輸業登記、管理及自備封條申請案件之處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進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6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

二、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

三、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四、報關、倉儲、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運貨工具等業者之 設立登記及管理。

五、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7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三、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四、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五、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六、押運業務。

七、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8條
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第9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

五、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之蒐集、調查及建置。

六、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稽核及價格調查事項。

第10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 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16條
五堵、六堵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及轉運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 單之處理及貨樣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 核。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17條
桃園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 單之處理及貨樣、報單之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 核。

七、貨櫃儀檢、碼頭巡緝、船舶監理、行李檢查及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18條
花蓮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艙單及貨樣管理。

四、水域、碼頭之巡緝及押運。

五、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六、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 。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19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2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