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1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第3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第5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二、企劃管考業務。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四、稅務管理。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八、單照管理。

九、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十、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6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 取證。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 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 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 案件之審查。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課稅資料蒐集 、整理及保管。

九、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7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 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 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第8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 、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 裁罰。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六、統一發票稽查。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移送 登錄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第10條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