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7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 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 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