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未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 、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 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 案件之審查。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七、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八、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九、遺產及贈與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