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