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 104 年 11 月 17 日)
第1條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四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五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5條
所得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得稅法規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

二、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解答。

三、涉外所得稅業務及國際租稅會議組織業務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所得稅事項。

第6條
消費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 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三、其他有關消費稅事項。

第7條
財產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 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三、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 別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財產稅事項。

第8條
監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9條
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配合、專案研究 及調查。

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第10條
稽徵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共同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各項稅務資訊業務之規 劃、協調。

二、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

三、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欠稅限制出境、資訊管理及電子作業。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六、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

七、賦稅法規之整理及彙編。

八、其他有關稽徵行政事項。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