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