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 100 年 12 月 23 日)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
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