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 100 年 12 月 23 日)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

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