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 100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一般銀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之督導。

三、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 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國內、 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管理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五、金融機構之安全維護事宜。

六、會同交通部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七、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